搜索,是法官的權限~~也就是說,法官決定可不可以去搜索。

131條是所謂的緊急搜索,緊急搜索有兩種:

1、131條第1項是''檢察官、警察等''的緊急搜索:
你老師說''針對人''~~~其實正確來說是要''找人''''抓人''~~~
例如現行犯跑進去躲、或逃犯跑進去民宅、或有人在裡面吸毒~~~目的是抓人~~所以反面來說,你不可以''翻箱倒櫃的找東西'',目的就是''抓到人''和一些在身旁的違禁品,即必須走。所以警察常常會遇到這種事~~事後要向檢察官轉法官補申請。
2、131條第2項是ONLY''檢察官''的權限
這一項就是要找到''物''了,就是檢察官在偵辦之時突然發現有重要證據要查~例如毒品藏在飯店馬桶之中~再不去就要被沖了~~這時就可以由檢察官發動~~去拯救毒品.....這是針對證據,也就是說物~~

再來~~所為的違法搜索~~並不是說一定就是不可以,只能說有瑕疵~~至於要如何判定這些不按照規定所得之物,能不能當作證據~~~也就是以下結論:

原則上,不得當作證據,BUT..見158-4

第158條之4(證據排除法則)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之人權﹞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參考資料 自己
本文出自: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4102701387LV LV官方網 LV官網 LV皮夾 LV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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