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今(8)日公布「2015年雇用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並指出,目前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有85.2%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更有98%以上最近一年在工作場所未遭受性騷擾。

為了解《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成效及受僱者在職場就業之情形,勞動部於2015年8至9月分別以「事業單位」及「受僱者」為調查對象,並辦理「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計回收有效樣本事業單位3,182份、受僱者4,117份(女性3,013份及男性1,104份)。

勞動部統計指出,2015年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者占85.2%較2002年提高了49.7個百分點,呈現逐年提升之勢。

而受僱者近一年在工作場所未遭受性騷擾者,則達98%以上;女性受僱者遭受性騷擾的比率占1.6%,略高於男性之0.6%;女性遭受性騷擾之加害者主要為「同事」及「客戶」,以25至44歲的女性遭比例較高;其中1.3%遭受性騷擾的女性未提出申訴。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除家庭照顧假75%、哺乳時間78%及育嬰留職停薪79%已外,其餘均達82%以上。對於大部分母性保護相關假別之比率則達89%以上,其中以「產假」占94.7%最高,其次為「流產假」占91.7%,「安胎休養」則占89.4%居於第3。

而員工規模25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者占82%;有設置「哺乳室或集乳室」占84%。員工規模25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占4%,有提供「托兒措施」者占77.4%,合計共有81.5%,較2002年提高45.2個百分點,近2年均維持在82%左右。

最後針對就業歧視,勞動部表示,最近一年在職場上遭受歧視之受僱者,兩性均以「年齡」之因素居多,男女性分別占3.6%、2.5%,其次男性為「階級」、「語言」及「容貌」,占1.9%至2.2%,女性為「語言」占1.7%及「容貌」占1.2%。兩性就業歧視因素比率差異較大為「階級」,男性占2.2%,高於女性之1.0%,相差1.2個百分點。


來自: https://tw.news.yahoo.com/勞動部調查-防制就業性騷擾-八成五企業立規範-081511712.htmlLV包包 LV皮夾 LV長夾 LV專櫃 LV旗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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