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005條規定,夫妻結婚時沒有約定使用何種財產制,一律以法定財產制論

剩餘財產分配,是指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婚姻期間所得之財產,扣掉婚姻期間的負債後,所剩的財產.
其它財產制並無剩餘財產問題

您朋友若是協議離婚,應以離婚協議書內的財產分配為主,畢竟此協議書是雙方簽字同意的.
若遇有協議不成或離婚協議書裡沒分配財產,可依民法1030-1條請求法院裁定分配.

民法第1030-1條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例如贈與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所謂婚姻期間是指結婚當日起,到離婚當日止.結婚前及離婚後都不算.

您朋友已離婚,離婚後所得之財產不屬餘剩餘財產.

您朋友的前夫負債100萬,其債主依法不能向您朋友討債.也不能代位求償.
ps:以前是可以用代位求償方式,代替前夫(妻)向前妻(夫)討剩餘財產,但修法後已不能代位求償.

舉2個以前的舊案例(很嚇人的),修法後不會再產生此狀況
1.夫拋家10餘年 妻須代還1200萬欠款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91900
2.前夫殺人 前妻賠錢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93892

有空時請看一下以下網頁
1.離婚常用的法律規定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95136
2.離婚之監護權、探視權、扶養義務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9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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