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如下:


未成年人聲請拋棄繼承者,其應備文件"印鑑證明"應經過戶政事務所登記後,始可為核發。而依據戶籍法第十三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所以,行政程序上,則應由該未成年小孩之父或母,或共同向戶政機關為之,代替其申請印鑑證明之登記後,在為該印鑑證明書之申請核發。

再來,欲聲請全部繼承人皆拋棄繼承者,按民法一一三八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皆應為拋棄之聲請才是。因無法得知法定繼承人之存否,因此,廣義的說,與該被繼承人之配偶(老婆)、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直系血親一親等)、兄弟姊妹(旁系血親二親等)、祖父母(直系血親二親等)等該些自然人,皆應為拋棄繼承之聲請,始符合該"全部拋棄繼承"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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