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們先假設講您壞話之同學為A。

一.A可能成立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
1.刑法第310條第1項明文,「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其客觀構成要件係指謫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至於主觀構成要件係行為人須主觀上有認識其所為是指謫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並進而決意而為之並且聚散布於眾之意圖,即分散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目的,但不須達眾所周知的程度。

2.從您提出之問題而觀,假如A的夥伴是多數人,
(1)客觀上,A跟他要好的夥伴 說您是吸毒一事即為傳述(宣傳轉述)足以造成社會大眾對於您人格價值之評價之毀損名譽行為,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2)主觀上A有認識其跟他要好的夥伴說您是吸毒一事是足以毀損名譽的行為仍決意為之且若他散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您吸毒一事,則A成立本法主觀構成要件「意圖」
(3)A無阻卻違法或罪責之事由,綜上,A成立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

3.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28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建議您到地檢署按鈴申告
按鈴申告之民眾,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等證明文件,至法警室刑事報到處窗口辦理,亦可至地檢署大門口按鈴,會有專人帶領進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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