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高等法院審理後變更前審判決主要有幾個原因,其一,被告鄭先生在審判過程中改口坦承是為了隱瞞利用人頭假結婚娶小妾,實際上當時前往越南迎娶的也是鄭先生本人,因此小蓉對於嫁給鄭先生而非人頭一事相當清楚。其二,小蓉控告鄭先生對她強制性交,除了其自身的證詞之外並沒有其他證據,法院審理後發現雖然一開始小蓉的身分證件被鄭先生取走,但並無特別防範小蓉將其取走,而且除小蓉第一次與鄭先生發生性行為,是因甫到台灣、語言不通且證件被取走,鄭先生進而利用此一優勢的監督關係迫使小蓉勉為同意與其性交,但手段上並沒有使用強暴、脅迫或其他使小蓉之自主決定全然被壓制強制力。而在此之後,兩人同居期間各次性行為,則都欠缺證據可以支持小蓉所控告鄭先生的強制性交犯行,從而改判鄭先生僅第一次係違反小蓉意願而涉犯利用權勢性交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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