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的民法規定,高姓男子若想要收養該名6歲女童,應作成書面向法院聲請,且高姓男子的年齡必須長於女童20歲以上、須經女童的生父及生母同意,並由女童的法定代理人代受與代為願意被收養的意思表示。另外,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19條準用第106條與第108條,法院為是否裁准收養的決定前,可以請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調查,也可以依子女的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告知子女裁判結果的影響,使子女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本件桃園地方法院依上述家事事件法規定,請社工到高姓男子家中訪視,發現他和女童的互動親切自然,女童甚至全程依偎在他身邊撒嬌,而高姓男子對女童也的確當成親生女兒般關愛,另外女童的生母並未出庭,而生父認為高姓男子的確把女童照顧得很好,所以同意讓他收養,最後法官認為由高姓男子收養符合女童最佳利益,所以裁准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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