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方法院發言人王義閔說明法官裁定理由,因被告經二次羈押、二次交保,之後檢察官、法官傳喚皆能到庭,就現階段檢方提出之事證,無法認定被告有逃亡之虞;被告所有電腦、手機去年8月15日扣案,而依卷內證人證述,均未有於案發或偵辦期間再與證人聯絡、試圖勾串證人之情事;因被告尚無逃亡或滅證之虞,且被告經搜索查獲迄今,未再發現為相同犯罪,無證據顯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漢強表示,將等收到院方書面裁定書後再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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