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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大的狀況 並非經由判決 當然沒辦法開庭在執行
板大的依據 是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母法所訂出的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裡面的第三條
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命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者,應先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二十四小時內為之。
前項聲請裁定期間,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將被聲請人留置於勒戒處所。留置期間得折抵執行觀察、勒戒期間。
當然該條文也有
法院為不付觀察、勒戒之裁定或逾期不為裁定者,受留置人應即釋放。
(只是通常檢察官沒有證據 或證據薄弱 是不會請求裁定觀察勒戒的)
板大的朋友沒有如此狀況 或許是 因為檢察官已戒癮治療來處理
當然 相關狀況如何研判 可能要考慮到一些問題上
(是否之前有紀錄等等)
這兩個選項的權力都在檢察官手上
至於檢察官為何沒有如此對阪大 那不敢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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