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Mr.柯吸食的是大麻,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本法)2條之分類,屬第二級毒品。

(二). 本法第10條略旨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第11條則略旨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三). 但本法第20條之意旨為:

1.   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含少年法院)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2.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法院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3.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四). 綜上所述,實務上,吸毒初犯者,檢察官通常不會起訴,反而會要求先行勒戒,予以當是人悔改的機會。換言之,會被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有罪者,都是已經被抓到「不少次」,警察局、勒戒所的常客,已經不期待其能自行戒毒者。


來自: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4092005875LV LV官方網 LV官網 LV皮夾 LV包包
arrow
arrow

    林慧婷遷皚僅概渡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