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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契約期間內口頭提出要退租,約定交屋當日,
現場骯髒,凌亂,惡臭,且家具被破壞,幾經交涉,
都承諾會如契約條款恢復原狀,經過一個月,
卻只是請裝修公司估價,並未進行修復.
正常的訂立租約,都有依契約條款恢復原狀條文,及附房客身份證影本,
依證件資料先寄存證函催告10日內出面解決!然後告她依約賠償!
承租人離開後表示可以不用付租金嗎?並沒有將房子恢復原狀之下,
不算完成退租手續,所以租約還是承租中!(租金算到完整交屋日為止)
修復估價16萬多,押金才10萬,依契約還要退5萬
不對!還需加提前退租罰款一個月,及後續租金才對!
卻又表示要分期!她能力不夠但是誠意十足!(這是法官的看法),
隔日又說要改三期!三期就三期,第一期收現金,
第二.三期收商業本票(將來可直接法院裁定執行!回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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